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300号罪犯曾永生,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永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永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永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永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永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永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