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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亚艾特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终69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亚艾特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北京亚艾特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终6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620B室。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亚艾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冬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振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艾特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艾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58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振华公司一审起诉称:中联振华公司享有第12966590号和第12966591号注册商标“NGV”的专用权。

亚艾特公司自2014年9月至今在组织和承办“第七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发动机、加气站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及“中国天然气汽车产业论坛”过程中,在展览会与会议现场设施,会刊等印刷品以及在网址为www.ngvexpo.com、www.angva2015.com、www.ait-events.com的三个网站上使用与我公司近似的商标“NGVEXPOCHINA”、“ANGVA”用于宣传推广展览会和会议,并销售展位、参会名额和赞助项目。

上述行为侵犯了中联振华公司的商标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亚艾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亚艾特公司赔偿中联振华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亚艾特公司一审辩称:亚艾特公司为“NGVEXPO”商标的持有人,注册日期早于中联振华公司,且与中联振华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不会混淆;

“ANGVA”是AsiaPacificNaturalGasVehiclesAssociation即亚太天然气汽车协会的标志,与亚艾特公司无关;

中联振华公司持有的商标是“NaturalGasVehicles”即天然气汽车的缩写,为行业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中联振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2966590号“NGV”商标注册人为中联振华公司,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组织技术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材料起草、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截止)。

第12966591号“NGV”商标注册人为中联振华公司,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有效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培训、职业再培训;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截止)。

中联振华公司认可“NGV”系“NaturalGasVehicles”(中文译为天然气汽车)的缩写。

就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中联振华公司未予以举证证明。

第12772717号“”商标注册人为亚艾特公司,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娱乐信息、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截止)。

亚艾特公司在组织第七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发动机、加气站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中国天然气汽车产业论坛时,在其经营的www.ngvexpo.com网站上使用了“”标识,在该标识下方有“CHINA2015”字样,网页内容是对该展览会论坛的宣传介绍。

2015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相应网页进行了保全公证。

登陆网址为www.angva2015.com网站,在其相应页面介绍和宣传了第六届亚太天然气汽车协会国际会议暨展览,该会议使用了“ANGVA2015Conference&Exhibition”标识。

在其中一个页面显示亚太天然气汽车协会主席讲话稿,载明“我谨代表亚太地区天然气汽车协会,特此邀请各相关企业参加2015亚太协会国际会议和展览-ANGVA2015”等,该会议和展览的联合承办单位之一为亚艾特公司。

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相应网页进行了保全公证。

对于上述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中联振华公司未予以举证证明。

中联振华公司提交的一份印刷品封面上显示有第六届亚太天然气汽车协会国际会议暨展览和第七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发动机、加气站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等文字,并有“”标识(下方有“CHINA2015字样),“ANGVA2015Conference&Exhibition”和“ANGVA”标识。

该印刷品上载明承办单位包括亚艾特公司。

中联振华公司称该印刷品系其从上述展会上获得的会刊,亚艾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在该会刊中多次提到“亚太天然气汽车协会(ANGVA)”。

另查,关于中联振华公司提出www.ait-events.com一节,该公司未予以举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第12966590号和第12966591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中联振华公司享有注册商标“NGV”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和第41类。

根据第12772717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亚艾特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

亚艾特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ngvexpo.com网站上使用了“”标识和“CHINA2015”字样,用以宣传介绍其组织的第七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发动机、加气站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中国天然气汽车产业论坛。

亚艾特公司在组织会议的过程中使用“”标识,并未超过第1277271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

“CHINA2015”字样显然不是商标性使用。

故,上述使用行为可以认定是亚艾特公司对自身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本案系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冲突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联振华公司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

对于在网址为www.angva2015.com上和中联振华公司提交的会刊上的行为,中联振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行为是亚艾特公司所为,同时ANGVA显属亚太天然气汽车协会英文简称;

对于中联振华公司提出的网址为www.ait-events.com网站一节,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故中联振华公司关于亚艾特公司其他行为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联振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中联振华公司享有第12966590号和第12966591号注册商标“NGV”的专用权。

亚艾特公司在组织会议和组织展览会过程中均使用了与中联振华公司的上述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害了中联振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一审判决未采信中联振华公司提交的有关亚艾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的会刊印刷品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人民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联振华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亚艾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亚艾特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中联振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第12966590号和第12966591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中联振华公司享有注册商标“NGV”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和第41类。

根据第12772717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亚艾特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亚艾特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ngvexpo.com网站上使用了标识“”和“CHINA2015”字样,用以宣传介绍其组织的第七届中国国际天然气汽车、发动机、加气站技术、设备与应用展览会中国天然气汽车产业论坛。

亚艾特公司在组织会议的过程中使用标识,“”并未超过第1277271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

“CHINA2015”字样显然不是商标性使用。

故,上述使用行为可以认定是亚艾特公司对自身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本案系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冲突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中联振华公司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

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网址为www.angva2015.com上和中联振华公司提交的会刊上显示的相关内容,ANGVA显然属于亚太天然气汽车协会的英文简称;

关于中联振华公司提出的网址为www.ait-events.com的相关内容,因其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相关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上诉人中联振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北京中联振华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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