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722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依莎百货精品屋,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二厅2123-2124号。
经营者:徐峥。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依莎百货精品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