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444号原告:王国起,男,汉族,195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身份证号码13010419550101033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主要负责人:宋晓辉。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琴,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起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起撤回对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福建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店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