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78号原告:卢肇强,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
被告:佛山市喜来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佩仪。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肇强诉被告佛山市喜来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肇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肇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