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9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22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省道103旁。

经营者:朱良卯,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嘉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