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97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对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智谷软件园有限公司、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6)苏12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苏12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八行“1136.50元”补正为“1137.50元”。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97号之一
案件名称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智谷软件园有限公司、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