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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顺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423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顺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顺柳,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423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勇杰。

被告:��顺柳,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斌,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楣,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泽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顺柳、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三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三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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