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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1595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1民初11595号
案件名称(2016)浙0381民初1159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瑞安市雀丰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159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特别授权),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瑞安市雀丰麻将机店。

经营者:帅文强。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雀丰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案款为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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