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54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
法定代表人:邹涉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兴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