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419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陈孝影,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友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思审 判 员 朱治能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薄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