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87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包基如海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包基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