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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祥和如家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5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祥和如家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临清市祥和如家商务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346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祥和如家商务酒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健康街(二院对过)。

经营者:杨福增,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祥和如家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临清市祥和如家商务酒店已停业、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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