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933号原告:肖中发,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大工简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2-778。
法定代表人:马林。
原告肖中发与被告北京大工简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肖中发出具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七百五十元,并告知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
肖中发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肖中发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中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