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94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市塘桥义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镇中南路“义乌。
法定代表人张林华。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义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