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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水北国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水北国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水北国俊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4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水北国俊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金坛市水北镇雯头村委大楼。

经营者:林国俊。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市水北国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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