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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彭州市天彭镇章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438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彭州市天彭镇章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章龙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38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天彭镇章龙化妆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市天彭镇章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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