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50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文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文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