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艾斯曼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杨锦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虞敏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泰能塑料机械厂。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娄园)。
法定代表人:魏海明,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三河市乐巢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峰。
上诉人张家港艾斯曼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泰能塑料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家港艾斯曼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从案件办理成本来看,本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对各方当事人更为便利。
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三河市乐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故河北省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张家港艾斯曼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