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978号之一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网汇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金晖。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网汇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