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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旌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28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旌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旌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意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28号原告: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2号体育场8号办公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北京旌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10号。

法定代表人:汪广宁。

被告:上海意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新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美卡公司)诉被告北京旌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意潇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美卡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北京美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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