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221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万通家用电器服务部,住所地:五家渠市天山南路591号,注册号:6590046010205609。
经营者:杨新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家渠万通家用电器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