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766号之一原告:吴立敏,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飞尔乐玩具厂,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方岙村垟底自然村。
经营者:卢高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敏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飞尔乐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吴立敏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立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