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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05民初2798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798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陶鸿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滨。

被告: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鸿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江苏卓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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