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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连学与成都市青羊区鑫鑫铭牌美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402号
案件名称吴连学与成都市青羊区鑫鑫铭牌美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连学,成都市青羊区鑫鑫铭牌美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402号原告:吴连学,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元坝镇。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鑫鑫铭牌美工部。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中街**号。

经营者:周素荣,女,汉族,1937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吴连学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鑫鑫铭牌美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吴连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青羊区鑫鑫铭牌美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吴连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市青羊区鑫鑫铭牌美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连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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