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戴康眼镜店。
营业场所:伊宁市军垦路农四师机关旁。
经营者:潘祥龙,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戴康眼镜店(经营者潘样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新40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伊宁市戴康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