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44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宣武路79#-7#。
法定代表人:丁鹏。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州市华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