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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1006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100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安华商贸城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修龙。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三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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