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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康丰超市阳光驿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03民初2813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康丰超市阳光驿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康丰超市阳光驿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81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康丰超市阳光驿城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吕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康丰超市阳光驿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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