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69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粤财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李庄镇佳家福超市。
经营地址:惠民县李庄镇恒迈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佳家福超市。
经营者:马延江,该店店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亮,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李庄镇佳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