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15号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工业园始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六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菁,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杨滘南埠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朱逸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颖,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领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