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0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邵伟手机维修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经营者:王晓丹。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邵伟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