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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柳诚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3005号
案件名称3005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柳诚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柳诚箱包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00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柳诚箱包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B2130、2131号。

经营者:周柳叶。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柳诚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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