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78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好多宝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南街胖发祥斜对面向南10米。
主要责任人:余世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好多宝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