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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孙良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216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孙良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孙良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16号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金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良洲,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小伊镇祝庄村孙庄22-1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良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孙良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1年6月10日,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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