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6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晓燕,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