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91民初420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果味之家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588号新未来花园64-101。
经营者:林毅立。
被告:吴中区城区龙西路果味之家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391号。
经营者:林毅立。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果味之家水果店、吴中区城区龙西路果味之家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