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6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松友,男,汉族,2002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松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期间,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起诉请求的第二项“判令被告谢松友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变更为“判令被告谢松友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并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