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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储相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民初2357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储相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储相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2357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相如,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储相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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