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177号原告: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城街道滨河西路兰草苑小区东区4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卢世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