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56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诺贝尔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2号。
经营者:许克明。
被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闲林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骆水银。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诺贝尔卫浴商行、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建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建兴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