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泗县立奇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玉兰小区B区泗县灵童学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QCK83XP。
经营者:张艳。
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立奇超市、张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泗县立奇超市、张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泗县立奇超市、张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闫志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丹妮 书 记 员 杨 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