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4民初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民初3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

经营者:王桂云,女。

经营者:任凤义(王桂云的丈夫),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洗涤化妆品商店、辽源市龙山区亮达综合商店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