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222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龙亢亨达利眼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怀远县龙亢农场新兴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W8HW83。
经营者:褚小飞。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龙亢亨达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