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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天利市场宝杰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169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天利市场宝杰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宽城区天利市场宝杰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69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哲,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天利市场宝杰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利市场14栋3号。

经营者:袁宝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天利市场宝杰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退还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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