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4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宽,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