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8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连云港市海乐迪娱乐城东海乐天玛特店,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和平中路时代广场四楼。
负责人:郝建宏。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海乐迪娱乐城东海乐天玛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35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