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632号原告:广州市依轩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众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唐京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唐京华,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市依轩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轩公司)与被告广州众创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唐京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依轩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2.判令广州众创皮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7元,合计150907元”变更为“判令广州众创皮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原告依轩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依轩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依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依轩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市依轩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