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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追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追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追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9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追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金玉蓝湾5号楼2单元6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9FX1NF96。

法定代表人:张翼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追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平顶山追梦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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