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38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雨程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273号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一层D区92号商铺。
经营者:张爱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宁,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瑶,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雨程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